签证类型简介
EB-1C(I-140 分类代码 E13)是美国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中的「特定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子类。USCIS 政策手册说明:美国雇主可为此类经理或高管递交 Form I-140,须证明申请人获得以经理或高管职责为主的永久职位聘用;无需永久劳工证(PERM)。
- 申请人不能自行申请,须由美国雇主递交 I-140。
- I-140 获批后,配偶及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可按 E-14、E-15 移民身份随同申请。
- 与 L-1A 不同:EB-1C 没有「新设办公室(new office)」条款,申请人须前往已在美国经营的现有业务任职;L-1A 批准记录对 EB-1C 仅供参考,不具约束力。
相关类别可参阅本站:美国 L-1A 跨国公司高管签证、美国 EB-1A 杰出人才移民、美国 EB-2 NIW。
申请条件
申请人
- 在递交 I-140 前的 3 年内,至少 1 年受雇于美国雇主的境外关联企业,担任经理或高管;如申请人已在美国为该雇主工作,则以最近一次合法非移民入境前的 3 年计算。
- 政策手册注释:与 L-1 要求「连续」1 年不同,EB-1C 的 1 年不要求连续;但若以非移民身份入美后离开该跨国集团超过 2 年,则不再满足条件,须在境外再补足 1 年合格任职(AAO 采纳决定 Matter of S-P-)。
- 赴美后将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工作。
美国雇主
- 须为美国雇主,且在递交时已在美国实际经营至少 1 年。「经营(doing business)」指以常规、系统、持续的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仅设有代理或办公室不算。法律上成立超过 1 年但未持续经营满 1 年,同样不符合。
- 须与申请人的境外雇主存在合格关系:同一雇主(如美国实体的境外办事处)、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关联公司(affiliate)。官员审查所有权与控制权;该关系须在递交时存在并维持至审批完成(AAO 采纳决定 Matter of F-M-Co)。
- 境外关联企业目前仍须持续经营。
- 须证明自优先日期起至申请人成为永久居民为止具备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经理」与「高管」的法定含义
- 人事经理(personnel manager):主要管理组织或其部门、职能;监督与控制其他主管、专业或管理人员;对直接下属具有聘用、解雇或建议权;对其负责的活动拥有日常运营决定权。仅管理非专业员工的一线主管不构成经理。
- 职能经理(function manager):不一定有下属,但主要管理组织的一项「核心职能」。依 Matter of G-, Inc.:职能须明确界定、属组织核心;申请人须主要「管理」而非「执行」该职能;处于高级层级;对日常运营有决定权。须列明各项职责及所占时间比例。
- 高管(executive):主要指导组织或其主要部门、职能的管理;制定目标与政策;拥有广泛的决策自由;只接受更高层高管、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性监督。仅凭职衔或身为业主不足以认定为高管,须有足够人员承担日常运营。
- 政策手册说明:单人办公室并非绝对不可,但很难证明唯一雇员主要从事管理或高管职能;官员会综合考虑业务性质、规模、组织结构、人员配置及企业合理需要。
办理材料
以下依据 USCIS「Form I-140 所需初始证据清单(E-13)」、EB-1 页面及政策手册整理:
- Form I-140(由美国雇主授权签署人亲笔签名);
- 缴费表格:G-1450、G-1650 或 G-1651;如适用:G-1145、G-28;
- 美国雇主或其授权人员出具的声明,须说明:
- 申请人在递交前(或最近一次非移民入境前)3 年内至少 1 年受雇于合格关联企业,担任经理或高管;
- 美国雇主已在美经营至少 1 年;
- 美国雇主具备支付申请人工资的能力;
- 境外合格关联企业目前仍在经营;
- 申请人将在美国担任经理或高管,并附拟担任职责的描述。
- 支付能力证明:USCIS 列明可使用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
- 关联关系与所有权/控制权证明(政策手册要求审查所有权与控制权;以委托投票权建立控制的,须证明投票权自递交至审批期间不可撤销);
- 官员可能要求的组织架构说明及管理、高管岗位描述(小型机构为整体架构;大型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单位);
- 外文文件须附完整英文译文及译者证明。
USCIS 页面未列出更细的固定文件清单(例如具体股权文件类型),本文不作补充;请以 I-140 表格说明及补件要求为准。
办理流程
- 美国雇主确认自身经营满 1 年、与境外企业的合格关系,以及申请人境外与美国职位的经理或高管性质。
- 美国雇主向 USCIS 递交 Form I-140(纸质或在线)并缴费;USCIS 收到合格申请之日为优先日期。
- 如需加急,雇主(或其律师、代表)递交 Form I-907:E13 类别 USCIS 须在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行动。受益人本人不能签署或递交 I-907。
- USCIS 审理,可能发出补件要求(RFE);获批后按签证公告排期。
- 每月查看签证公告及 USCIS「Adjustment of Status Filing Charts」。
- 优先日期符合时:在美国境内符合条件者递交 Form I-485;境外者经 NVC 办理移民签证并到领事馆面谈。
- 获批后成为美国合法永久居民;配偶及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按 E-14/E-15 随同办理。
2026 年 10 月签证公告(EB-1):中国大陆出生最终行动日期 01JUL23、递件日期 01JUL24;其他地区(含台湾地区出生者,按出生地计算)均为 C(当前);印度最终行动日期 01FEB23、递件日期 01JUL24。USCIS 公布 2026 年 10 月职业移民调整身份使用递件日期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