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类型简介 本篇整理台湾地区与「投资」相关的居留衔接要点(非独立「投资者签证」单一证照名称): 侨外投资核准:外国人投资国内事业,须依《外国人投资条例》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司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由国外汇入投资款并结售为新台币(见经济部官方申请说明)。 居留延期:《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办法》第10条规定,外国人来台投资,于居留期限届满前,本人、其原经许可居留之配偶、未满十八岁子女及年满十八岁因身心障碍无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得向移民署申请延期居留;经许可者,外侨居留证自原居留期限届满之翌日起延期六个月,必要时得再申请一次,总延期居留期间最长为一年。 投资移民永久居留:见同办法第16条及本站《台湾地区外国人投资移民与永久居留》专文。 创业家路径:见本站《台湾地区创业家签证与居留》专文。 申请条件 投资行为须先取得投审司核准(新设、增资认购或受让股份等情形,详见经济部申请说明); 申请第10条延期居留时,须已具合法居留身分且「来台投资」等法定事由仍存续; 具体居留签证/外侨居留证之初次取得,另依入出国及移民法、就业服务法或人才专法等适用路径办理,请以移民署与外交部说明为准。 所需材料 投资阶段:依经济部投资审议司「华侨及外国人初次投资国内现有(新设)公司申请说明」检附身分证明、投资计划、授权书等(以投审司最新表格为准); 延期居留:申请书、护照及外侨居留证、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办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