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外国人投资移民与永久居留(营利事业/公债)

签证类型简介 本文所称「台湾地区」路径,指外国人依《入出国及移民法》及《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办法》申请投资移民永久居留的法定途径。全国法规数据库现行条文(法规代号 D0080129)第16条规定:外国人申请在我国投资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 投资金额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之营利事业,并创造五人以上之本国人就业机会满三年; 投资中央政府公债面额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满三年。 另:以「投资」事由申请一般永久居留送件时,移民署「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送件须知」亦列有与经济部投资审议司核准、公司登记及营业毛利等相关个别文件要求(与上述第16条投资移民准予永久居留路径相关,细节以移民署最新送件须知为准)。 申请条件 符合《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办法》第16条两种情形之一; 营利事业投资路径:投资额达新台币1500万元以上,且创造本国人就业机会达5人以上并满三年; 公债路径:持有中央政府公债面额达新台币3000万元以上并满三年; 申请永久居留时尚需符合《入出国及移民法》及相关办法所定之一般要件(如年龄、无不良素行、财产或技能足以自立、符合国家利益等——以移民署送件须知与法规为准); 外国人兼具我国国籍者,依送件须知不得申请永久居留。 所需材料 依移民署「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送件须知」(更新日期 2026-01-23)中与「投资」个别文件相关之列举(完整共同文件清单以该须知为准): 经济部投资审议司核准函及最近三个月内之投资证明; 公司设立(变更)登记表(须知载明投资金额须二十万美元以上——此为该送件须知「投资」个别文件之表述,请与第16条投资移民门槛一并对照官网); 最近五年所营公司平均营业毛利达新台币六十万元(须检附申请永久居留期间每一年经会计师签发之「损益及税额试算表」); 共同文件:外侨永久居留申请书、照片、护照、有效外侨居留证、健康检查合格证明、财产或技能证明、本国及我国警察刑事纪录证明等(详见须知)。 公债路径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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