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L-1A 跨国公司高管/经理调派签证:申请条件、新设办公室与办理流程

签证类型简介

L-1A 是美国非移民工作签证,用于跨国公司内部调派高管(executive)或经理(manager):美国雇主可将其海外关联公司的高管或经理调往美国办公室;尚未在美国设有关联机构的外国公司,也可派遣高管或经理赴美设立新办公室。申请须由雇主递交 Form I-129 并缴费。

配偶及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可申请 L-2 随行;持有效 L-2S 身份的配偶依身份即获工作许可。

2026 年新变化:DHS 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发布关于 H-1B/L-1「9-11 Response and Biometric Entry-Exit Fee」的最终规则,2026 年 9 月 9 日生效;符合条件的雇主(见费用部分)须为所有 L-1 申请缴纳该费用(不寻求延长现有 L-1 身份的修正申请除外)。USCIS 同日发布 I-129 新版(09/09/26),自 2026 年 11 月 9 日起只接受新版。

申请条件

雇主条件:

  • 与外国公司存在符合资格的关系(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统称 qualifying organizations);
  • 在受益人 L-1 停留期间,现在或将要以雇主身份在美国及至少一个其他国家开展业务(可直接或通过关联机构)。业务须具可行性,但不要求从事国际贸易。「开展业务」指持续、系统、经常性地提供商品或服务,仅在美国及海外设有代理人或办事处不算。

员工条件:

  • 一般须在入境美国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受雇于海外关联机构;
  • 赴美后以高管或经理身份为同一雇主或其关联机构的美国分支提供服务。高管身份一般指在少量监督下作出重大决策;经理身份一般指监督管理专业员工、管理组织或其部门/职能,或在高层管理组织的核心职能(可不直接管理下属)。完整定义见 INA 101(a)(44) 及 8 CFR 214.2(l)(1)(ii)。

新设办公室(New Office)额外条件(8 CFR 214.2(l)(3)(v)):

  • 已取得足以容纳新办公室的实际经营场所;
  • 员工在递交申请前三年内,以高管或经理身份连续受雇一年;
  • 拟设美国办公室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能够支撑一个高管或经理职位。

一揽子申请(Blanket L):雇主可预先确立关联关系。条件为:申请方及各关联机构从事商业贸易或服务;美国办公室已运营一年以上;有三个或以上境内外分支、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并满足以下之一:过去 12 个月获批至少 10 宗 L-1;美国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年销售额合计至少 2,500 万美元;或美国员工至少 1,000 人。获批一揽子申请不保证个人获得 L-1A。

办理材料

USCIS L-1A 页面未提供逐项文件清单,要求雇主以 Form I-129 及表格说明所列证据证明上述条件。依页面所列要件,申请通常需覆盖:

  • Form I-129(含 L 类补充部分)及相应费用;
  • 证明美国雇主与海外机构之间母子/分支/关联关系的文件;
  • 证明美国及海外机构正在持续开展业务的文件;
  • 证明员工在入境前三年内连续一年受雇于海外关联机构的文件;
  • 说明海外及美国职位属高管或经理性质的文件;
  • 新设办公室:经营场所证明,以及美国办公室可在一年内支撑高管/经理职位的证据;
  • 一揽子申请:雇主填写 Form I-129S,连同一揽子申请批准通知副本及其他所需证据交员工,供其在领事馆申请 L-1 签证时出示;
  • 家属在美转换或延期 L-2 身份:可合并递交 Form I-539。

具体格式与证据清单以 I-129 表格说明为准。

办理流程

  1. 评估资格:确认雇主关联关系、业务运营状况及员工一年海外受雇经历和职位性质。
  2. 雇主递交 I-129:按 USCIS 表格说明准备证据与费用(含适用的附加费)。2026 年 11 月 9 日起须使用 09/09/26 版表格。
  3. (可选)加急:如 USCIS 已公布 L 类可用加急,可附 Form I-907。
  4. 获批后申请签证:员工持批准通知在美国驻外使领馆申请 L-1 签证(加拿大公民通常免签,按 CBP 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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