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类型简介
EB-3 是美国职业移民第三优先类别(Skilled Workers, Professionals, and Other Workers)。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将其分为三个子类:
| 子类 | I-140 分类代码 | USCIS 定义要点 |
|---|---|---|
| 技术工人(Skilled Workers) | E31 | 能从事技术性工作,职位要求至少 2 年培训或经验,且非临时或季节性;相关的高中后教育可视为培训。 |
| 专业人员(Professionals) | E32 | 持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并属于专业人员(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职位最低要求为学士学位。 |
| 其他工人(Other Workers,亦称非技术工人) | EW3 | 能从事非技术劳动,职位要求少于 2 年培训或经验,且非临时或季节性。 |
- 三个子类都要求美国雇主提供永久、全职的工作机会,并通常须先取得美国劳工部(DOL)批准的永久劳工证(PERM,Form ETA-9089),再由雇主向 USCIS 递交 Form I-140。申请人不能自行申请。
- 名额:国务院签证公告写明,第三优先为全球职业移民配额的 28.6%,另加第一、第二优先未用完的名额,其中给「其他工人」的不超过 10,000 个。USCIS 政策手册亦写明技术工人与专业人员共用同一配额。
- I-140 获批后,配偶及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可随同或随后申请以永久居民身份入境(占用同一类别名额)。
相关类别可参阅本站:美国 EB-2 国家利益豁免(NIW)、美国 EB-1A 杰出人才、美国 H-1B;关于「非技术移民一年拿绿卡」的宣传核对,见 美国非技术移民「一年绿卡」说法核对。
申请条件
各子类条件(USCIS EB-3 页面「Eligibility Criteria」)
| 子类 | 证据要求 | 雇主聘用与劳工证 |
|---|---|---|
| 技术工人 | 劳工证(或 Schedule A 申请)须要求至少 2 年经验或培训;受益人须证明符合劳工证所列职位要求(可提交正式学历记录、现任或前任雇主信);相关高中后教育可视为培训。 | 须有劳工证(或 Schedule A 申请)及美国雇主的永久全职聘用 |
| 专业人员 | 劳工证须要求至少美国学士或外国同等学位,且学士是进入该职业的通常要求;受益人须证明符合劳工证所列要求。不得以学历加经验替代学士学位。 | 同上 |
| 其他工人 | 劳工证须要求少于 2 年培训或经验;受益人须证明符合劳工证所列要求。 | 须有劳工证及永久全职聘用(不适用 Schedule A) |
以劳工证所载要求为准
- USCIS 政策手册(第 6 卷 F 部分第 7 章):所有情形下受益人都必须具备永久劳工证上写明的最低学历与工作经验要求。如劳工证写明某领域学士学位为最低要求,受益人须持有该领域美国学士或外国同等学位。
- 如劳工证允许以学历加经验等同学士,受益人符合劳工证要求时可按技术工人归类;如劳工证要求「2 年大学 + 2 年经验」,仅有学士学位而无 2 年经验不符合。
- I-140 初始证据清单:证据(包括学历和经验)须证明受益人在优先日期当时已符合资格。
雇主条件
- 劳工部 FLAG PERM 页:雇主须为持有有效联邦雇主识别号(FEIN)、并在美国境内设有可供推荐美国工人的地点的美国雇主。
- 递交 PERM 前须取得劳工部外国劳工认证办公室(OFLC)国家现行工资中心(NPWC)签发的现行工资裁定(PWD)。
- 雇主须证明有能力自优先日期起直至受益人成为永久居民期间支付所提供的工资(I-140 初始证据清单)。
Schedule A 豁免劳工证
USCIS 说明:属于劳工部 Schedule A 的职业无需经劳工部批准的劳工证。目前分两组:Group I 为专业护士与物理治疗师;Group II 为在科学或艺术(含大学教师)方面具特殊能力者及表演艺术方面具特殊能力者。Schedule A 申请须随 I-140 附上填妥但未经认证的 ETA-9089(含适用附表)、签署的 Final Determination,并在 ETA-9089 E 部分第 1 项填写有效的现行工资裁定追踪号。
商用车辆驾驶类职位的英语要求
USCIS EB-3 页提示:依 2025-04-28 第 14286 号行政令及劳工部指引,需要操作商用机动车的职位申请劳工证时,雇主须列入英语能力标准;相应 I-140 一般须提交受益人符合该标准的证据(如标准化英语考试合格证明,或雇主签署的知悉受益人英语水平的声明)。2026-06-15 之后签发、用于须驾驶商用车职位的签证,USCIS 一般接受为英语能力证明。
办理材料
劳工证阶段(雇主准备,劳工部 FLAG)
- 职位的实际最低要求与职责说明(按 20 CFR 656.17 非专业/专业职业、656.18 大学教师或 656.10 职业运动员条款归类);
- NPWC 签发的有效现行工资裁定;
- 按 20 CFR 656.17/656.18 完成的递交前招聘记录,以及 20 CFR 656.10 要求的备案通知(Notice of Filing);
- Form ETA-9089(经 FLAG 在线递交须先注册 Login.gov 与 FLAG 账户;亦可邮寄)。
I-140 阶段(雇主递交,USCIS 初始证据清单)
- Form I-140,及缴费表格(G-1450 信用卡/G-1650 ACH/G-1651 纸质缴费豁免);需要时附 G-1145(电子通知)、G-28(律师或认可代表);
- 经劳工部认证并妥善签署的 ETA-9089 Final Determination(2023-06-01 及之后经 FLAG 递交的劳工证,须附经批准并签署的 Final Determination – Permanent Employment Certification Approval);
- 雇主支付能力证明:证明自优先日期起至受益人成为永久居民期间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
- 专业人员(E32):显示持有美国学士或外国同等学位的大学正式记录、属于专业人员的证据、符合所需经验或特殊技能的证据;
- 技术工人(E31):符合劳工证所列学历、培训或经验及其他要求的证据(最低至少 2 年培训或经验,相关高中后教育可替代培训);
- 其他工人(EW3):符合劳工证所列学历、培训、经验及其他要求的证据(最低要求少于 2 年);
- 经验或培训证明一般为现任或前任雇主(或培训方)信函,列明写信人姓名、地址、职衔及受益人具体职责或所受培训;无法取得时可提交其他相关文件;
- 外文文件须附完整英文译文及译者证明;除非表格说明或法规要求,不要寄送原件。
名额可用之后
身在美国且符合调整身份条件者递交 Form I-485;在境外者经国务院国家签证中心(NVC)提交移民签证费用和证明文件后到领事馆面谈。体检、无犯罪记录及民事文件以届时 USCIS 表格说明或 NVC/领事馆清单为准,本文不另列。
办理流程
- 雇主确定职位:确定一个永久、全职的职位,以及该职位的实际最低要求和职责(劳工部 FLAG 第 1 步)。
- 申请现行工资裁定:向 NPWC 申请并取得 PWD,取得后方可递交 PERM(第 2 步)。
- 招聘与备案通知:按法规完成递交前招聘与 Notice of Filing(第 3 步)。
- 递交 PERM(ETA-9089):经 FLAG 在线递交或邮寄(第 4 步)。劳工部受理劳工证申请之日即为优先日期(USCIS)。
- 劳工部审理:批准后,雇主须在劳工证批准之日起 180 天内向 USCIS 递交基于该劳工证的 I-140,否则劳工证失效(USCIS I-140 页面)。
- 递交 I-140:雇主向 USCIS 递交 I-140 及上列证据。可选 Form I-907 加急:E31、E32、EW3 属于 USCIS 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采取裁决行动的类别(以 USCIS 当时公布可加急为准);加急不改变签证排期。
- 等待名额:每月查看国务院签证公告,并以 USCIS「Adjustment of Status Filing Charts」确认当月境内调整身份适用哪一张表。
- 办理绿卡:优先日期早于适用表上的日期(或该栏为「C」)时,境内递交 I-485,或境外经 NVC/领事馆办理移民签证入境。配偶及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随同办理。
2026 年 10 月签证公告(第三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