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外国人投资移民与永久居留(营利事业/公债)
依据《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办法》第16条:投资新台币150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并创造5人以上本国人就业满三年,或投资中央政府公债面额新台币3000万元以上满三年,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资料来自全国法规数据库与移民署送件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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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办法》第16条:投资新台币150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并创造5人以上本国人就业满三年,或投资中央政府公债面额新台币3000万元以上满三年,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资料来自全国法规数据库与移民署送件须知。
外国人来台投资须依《外国人投资条例》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司申请核准。依《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办法》第10条,来台投资之外国人于居留期限届满前,本人及原经许可居留之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得向移民署申请延期居留(每次延期六个月,总延期最长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