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类型简介
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企业内转勤』」专页:本邦设有本店、支店或其他事业所的公私机构,其外国事业所的职员被定有期限地调派至本邦事业所,在该事业所从事入管法别表第一之二表「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项下所揭活动。典型例子为从海外事业所调派来日的职员。
在留期间:5年、3年、1年或3个月。
专页提示:提出書類自令和8年(2026年)4月1日起有变更,请下载「提出書類の変更について」PDF 及类别核对表。
申请条件
- 接收机构须为在日本设有事业所的公私机构;申请人须为该机构外国事业所的职员,并被定有期限地调派至日本事业所。
- 在日本从事的活动须相当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项下活动。
- 须能证明调派前后事业所关系(同一法人内转勤、向日本法人出向、或向在日设有事务所的外国法人出向等)。
- 上陸许可基准相关活动内容与「过去1年间」在转勤直前任职机构的业务、地位及报酬等,以专页所链 PDF「該当する活動・上陸許可基準」为准。
- 日本发行的证明书原则上须为发行日起3个月内;外文材料须附日文译文。
办理材料
提出文件因所属机构类别1~4而异(类别1含上市企业、公共法人、创新加算对象企业等;类别2含前年源泉徴収税额1,000万日元以上等;类别3为已提交源泉徴収票等法定調書合計表的团体/个人;类别4为其他)。
共通(认定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証明書交付申请书、照片、回邮信封(贴足简易书留邮票)、证明所属类别的文书。
类别1及2:专页写明原则上无需其他资料。
类别3及4另须(认定申请专页列举,摘要):
- 证明活动内容、期间、地位及报酬的文件(同一法人转勤:转勤命令书/辞令;法人不同:劳动条件明示文书;役員等非劳动者:定款或股东大会决议等);
- 证明转勤前后事业所关系的文件(支店登记、出资关系等);
- 证明转勤前海外事业所存在的文件;
- 简历,以及转勤直前任职外国机构(如转勤直前1年内曾以企业内转勤在日,则含该期间本邦机构)出具的、载明过去1年业务内容・地位・报酬的文书;
- 事业内容说明书、登记事项证明书、事业所存在资料、最近年度決算书(新建则事业计划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