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外国人工作许可(Giấy phép lao động)官方指南

签证类型简介

越南对外国人在越劳动实行工作许可(giấy phép lao động)管理制度。现行主要依据为政府第 219/2025/NĐ-CP 号议定(规定外国人在越南劳动事宜),据政府公报(Công Báo)记载:颁布/生效日期为 2025-08-07。越南社会保险(VSS)英文新闻亦介绍:发证、换发、延期、吊销权限划归省级人民委员会;自收齐有效档案起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证。

工作许可不等于入境签证或临时居留卡(Thẻ tạm trú, TRC)。实务上雇主常在获许可后为员工办理相应签证/TRC。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Cục Quản lý xuất nhập cảnh)英文页说明 TRC 程序(见文末链接);本轮对该页的直接抓取未返回稳定正文,故 TRC 材料仅作「官方链接+诚实缺口」处理,不以非官方博客补全。

申请条件

  • 用人单位拟雇用外国人,且外国人属于议定规定须持工作许可的情形(部分对象可免除许可,见议定第 7 条等;VSS 摘要列举了若干免除类别,如符合条件的出资人、部分专家短期入境等——逐条以免除条款原文为准);
  • 用人单位须按议定解释雇用外国人的需求,并使用附录第 03 号表格提出申请;
  • 许可证期限按劳动合同预计期限、外派文件期限、服务合同期限等情形确定,但最长不超过 2 年(议定第 21 条)。

办理材料

据议定第 18 条「Hồ sơ đề nghị cấp giấy phép lao động」(政府公报 PDF):

  • 用人单位关于使用外国劳动者需求的报告说明及按附录第 03 号表格提出的发证申请;
  • 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已在国家医疗系统互联共享的除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者须符合相互承认条约/协议,且自出具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 仍在有效期内的护照;
  • 司法履历表或证明未在服刑/未销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确认文件(外国或越南出具),自出具日至递交不超过 6 个月(已按议定第 6 条第 3 款联办司法履历与工作许可的除外);
  • 2 张彩色照片(4 cm×6 cm,白底、正面、免冠、不戴眼镜);
  • 证明外国人工作形式的文件之一(如境外用人单位派遣函及连续聘用至少 12 个月的确认、派遣函并附合同/协议、越外服务合同及在无商业存在企业工作至少 24 个月的证明、谈判服务派遣函、与拟任职位相符的派遣函、管理人身份证明等——对应议定第 2 条第 1 款各点);
  • 证明其为管理人、执行董事、专家或技术工人的文件(议定第 19 条)。

纸质外国语文书的领事认证/翻译要求见议定关于档案形式的一般条款;已联办电子司法履历的,按第 6 条程序。

办理流程

据议定第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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