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类型简介
澳门特别行政区招商投资促进局(IPIM)依据第3/2005号行政法规《投资者、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居留制度》,为非本地居民的下列人士办理临时居留许可:
- 正接受行政当局有权限部门审查、有利于澳门特区的重大投资计划的权利人;
- 已作出对澳门特区有利的重大投资的权利人。
已停止受理的类别(首次申请):
- 购买不动产:依第7/2007号行政法规,自 2007 年 4 月 4 日起中止受理新申请,仅受理既有获批者的续期及惠及家团申请。
- 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依第7/2023号法律(《人才引进法律制度》)第32条及第38条,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废止首次申请,仅受理既有获批者的续期及惠及申请。人才类申请现须另循《人才引进法律制度》办理(本文不涵盖)。
申请条件
IPIM「符合资格提出申请人士」列明,重大投资/重大投资计划类别须:
- 属上述重大投资或重大投资计划的权利人;
- 持有效旅行证件并能合法进出澳门特区;
- 合法在澳门特区进行投资;
- 年满 18 周岁或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IPIM 公布的首次申请审批分析要素(主要考虑但不限于):
- 行业类别:符合施政方针锐意发展、带动产业多元化的行业,如特色金融、中医药、会展、文化创意、电子商贸、资讯科技产业等;
- 提升行业技术及竞争力:原创性或独特性、引入创新技术或新经营模式、项目或产品曾获奖项或资助、推动本澳同业发展;
- 本地劳动市场贡献:聘用本地人员数目、创造本地人员向上流动机会;
- 提升澳门品牌形象:产品或服务具国际认可认证、具国际知名度品牌;
- 可持续发展:自备足够资金落实投资,营运场所为法人所拥有;符合环保、安全、健康等元素;
- 投资金额较大、具持续营运条件:占股比例;投资金额不低于 1,500 万澳门元;投资组成为营运用固定资产、营运支出和费用;非申请人自有资本不计入;出售对象或以出售为目的的存货不计入。
可惠及家团成员:配偶,或符合《民法典》第1472条条件的事实婚伴侣(须自愿以类似夫妻状况共同生活至少两年并持续至今,且双方均无存续婚姻);申请人或配偶未满 18 岁的一亲等直系血亲卑亲属或收养的未成年子女。所有申请须以申请人名义提出。
IPIM 常见问题: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国籍暂无限制;澳门特区不设年度申请限额。
办理材料
以下摘自 IPIM「“重大投资/重大投资计划”临时居留许可(首次、续期及惠及)申请所需文件」。
第一部分:申请人/家团成员资料
- 身份证明:护照正本及影印本(首次及惠及 2 份,续期 1 份);香港居民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护照,或香港签证身份书及香港居民身份证。中国内地公民首次申请另须按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31条第5款,按情况提交由内地主管实体为在澳门取得居留许可而签发的文件,或紧接申请前曾在其他国家/地区居住至少两年的证明及当地居留权证明(持几内亚比绍、冈比亚、瓦努阿图居留权文件者另须双认证)。
- 刑事纪录证明:国籍或证件签发地有权限部门最近六个月内发出的刑事纪录证明正本(首次申请;内地签发须公证;电子版须经领事馆盖章),以及最近三个月内由澳门身份证明局发出的刑事纪录证明书正本。惠及家团成员年满 16 岁者均须提交(含审批期间届满 16 岁者),并提交最近两年常居地的刑事纪录证明。
- 通讯地址证明(如水电费单;澳门地址须提供物业登记证明或租赁合同等使用权文件)。
- 配偶:婚姻关系证明(内地登记结婚须提交最近六个月内的结婚公证书,载明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登记时间地点并贴双方近照;非初婚须附上一段婚姻离婚证明);持续婚姻关系声明书;事实婚另须声明书(2 名 18 岁以上证人)、证人身份证明副本、各自国籍国婚姻状况证明及其他佐证。
- 未满 18 岁子女:出生公证书、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医院出生证明公证书(内地出生);收养者须提交整套收养文件;父母离婚或非婚生者须提交离婚证明、法院判决公证书及抚养权证明。
- 如获批后经常不在澳门,须提交书面解释(原因、期间及次数);每人一张近半年白底彩色吋半照片。
第二部分:申请依据文件(公司及投资)
- 营业税开业(M/1格式);最近三个月内的商业登记证明;股权证明;资金证明(本澳信用机构发出的公司存款证明、存摺及月结单、借款证明等)。
- 已开业一年以上:经澳门执业会计师审核的财务报表(获批后每年须提交);营业税征税凭单(M/8);所得补充税 A 组收益申报书(M/1);职业税雇员或散工名表(M3/M4);社会保障基金供款凭单;营运场所使用权证明;营运场所店面及店内各空间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