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类型简介
捷克共和国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说明:所谓第三国公民(欧盟、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与瑞士以外)在捷克受雇超过三个月,须持有雇员卡(Employee Card,捷克语 zaměstnanecká karta)。雇员卡针对具体工作岗位发放。
可供外国人申请的空缺职位展示于中央空缺数据库;申请时须知悉该职位的空缺参考编号(vacancy reference number)。欧盟/欧洲经济区/瑞士公民及其符合法定定义的家庭成员享有自由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权利,无需雇员卡。
捷克对长期就业原则上发放居留许可而非“长期就业签证”。短期或季节性就业另有申根就业签证、季节工签证等路径,本文不展开。外国人就业综合信息亦见捷克劳工局(Labor Office)网站。
申请条件
- 属于须申领雇员卡的第三国公民;
- 拟在捷克受雇超过三个月,且岗位已登记于中央空缺数据库,申请表须填写空缺参考编号;
- 持有劳动合同、工作协议或意向书,载明不论工作范围如何,月薪/工资/报酬不低于月最低工资基本额,且每周工作时间至少15小时;
- 具备该岗位所需专业能力(主要为学历或专业资格);受规管职业须提交相应执业资格证明;
- 有住宿安排证明;
- 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法定材料(见下节)。
参加政府定向经济移民项目(targeted economic migration program)的申请人,可仅提交雇主声明(含住宿、订立合同/协议及能力信息),而无需另行提交标星材料(住宿证明、合同/协议、能力证明);模板见外交部页。
办理材料
外交部雇员卡页列明须当面递交:
- 护照;
- 雇员卡申请表(须填写空缺参考编号等);
- 2张照片;
- 生物识别数据(指纹,现场采集);
- 停留目的证明:劳动合同、工作协议或意向书(须符合最低工资与每周至少15小时);如该岗位需要,另附就业许可(employment permit);
- 就业补充信息:证明专业能力的文件(教育或专业资格);受规管职业的资格证明;若经中介派遣,另须含申请人、工作类型与地点及雇主信息的文件;
- 住宿证明;
- 无犯罪记录证明(criminal record extract);
- 规费(fee);
- 旅行医疗保险:仅在签证获批后、取签时提交,用于覆盖开始就业并加入公共医保之前约一个月的期间;须提交保单及一般条件的捷克语官方认证译文,并应要求出示已付保费证明。
材料要求:除护照、反映近貌的照片及能力证明外,其他支持文件一般不得超过180天;须以捷克语提交,其他语言须附官方捷克语译文;外国公文书须办理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superlegalization),条约另有规定除外。护照及停留目的相关原件须提交原件(可要求退还后再于发签时出示);其他材料可为原件或经官方核证的副本。请自备全套复印件。不完整申请依法须中止处理直至补齐,从而延长总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