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类型简介
据塞浦路斯移民部(Migration Department,隶属移民与国际保护副部,页面发布于 gov.cy)「Immigration Permits for Investors」文件(第4次修订,2023年5月;页面标注 Posted On 29 December 2025):依据《外国人与移民条例》Regulation 6(2),内政部长在通知部长会议后,可向符合本政策投资及素质标准的第三国申请人签发移民许可(Immigration Permit)。权利本身为无限期;居留卡自签发日起有效期10年,到期须更换。未成年受养人卡片有效至年满18岁。
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满足第2.1条投资标准之一,以及第3条素质标准。用于投资的资金须证明自境外转入塞浦路斯(申请人及/或其将被列为受养人的配偶银行账户;亦可来自申请人及/或配偶为唯一股东的公司账户,见官方澄清);投资款应付至卖方在塞浦路斯金融机构的账户。
投资标准(至少 EUR 300,000)——任选其一:
- (A) 住宅/公寓:向开发公司购买首次销售住宅或公寓,市值至少 EUR 300,000(另加增值税);一对夫妇最多可购两套,合计达标即可;
- (B) 其他不动产:办公室、商铺、酒店或相关地产开发或其组合,总价 EUR 300,000,可为转售;
- (C) 塞浦路斯公司股本:向在共和国注册、设有实际经营并至少雇佣5名员工的新设或增资公司投入 EUR 300,000;
- (D) 集体投资单位:投资于投资须位于塞浦路斯的 AIF/AIFLNP/RAIF 等集体投资组织单位 EUR 300,000。
另须证明本人掌握安全年收入至少 EUR 50,000(配偶 +EUR 15,000,每名未成年受养子女 +EUR 10,000)。选择 (A) 时,收入须来自境外,且仅可通过其申报的税务居民国报税表证明(澄清:亦可由独立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证明);选择 (B)(C)(D) 时,收入可部分或全部来自共和国境内活动。配偶收入可计入总额。
素质标准摘要:申请人及配偶须提供原籍国及(如不同)居住国无犯罪记录证明,且不对公共秩序/安全构成威胁;申请人及受养家庭成员须有涵盖住院与门诊的医疗保险;确认无意在塞就业(作为所投资公司董事除外)等。选择 (B)(C)(D) 须另证明在塞住所。
办理材料
据移民部文件第4、7、9节,申请须附(所有证明文件须正式翻译并经适当认证):
- 申请表 MIP2、随附材料核对表;年收入宣誓/正式声明;不就业确认声明(投资公司董事除外)等官网表格;
- 不动产路径:以申请人及/或配偶名义的产权或已向土地与测绘部门正式备案的买卖合同;市值至少 EUR 300,000(加增值税如适用),且正式付款凭证合计至少 EUR 300,000(不含增值税);证明投资款来自境外、非本地借贷的汇款/外卡收据/银行证明,并与投资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