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房地产投资居留授权(CNIg RN 36/2018)官方指南

签证类型简介

巴西没有在官方法规标题中使用营销常用名 “VIPER/Golden Visa”。本路径的法定依据是国家移民委员会(CNIg)《规范性决议第36/2018号》(Resolução Normativa nº 36/2018),经 CNIg/MJSP 第46/2021号、第49/2024号决议修订,规范因在巴西进行房地产投资而授予的居留授权(autorização de residência)。主管机关为司法与公共安全部(MJSP),电子申请经 MigranteWeb 系统。

初期居留期限为四年;期满且维持投资条件的,可申请改为不定期限(prazo indeterminado)。投资者自联邦警察登记起,每两年须在巴西境内停留至少14日(连续或累计),以满足维持条件。

申请条件

RN 36 第1条及独段:MJSP 可依《移民法》第35条及第9.199/2017号法令相关条文,向拟以境外来源自有资金在巴西进行房地产投资的自然人授予居留授权。

第2条:投资须为位于城市区域的不动产,金额等于或高于 R$ 1.000.000,00,可为:

  • 已建成不动产;或
  • 在建不动产。

§1º:购置位于北部或东北部地区的不动产时,最低投资额可较上述总额低至30%(即不低于七成)。§2º:可以多套不动产合计达到门槛。共有情形下,每位共有申请人均须各自达到门槛(含北部/东北部减让规则)。超过 R$ 1.000.000,00(或适用减让后的最低额)的部分可以融资;最低额本身须符合决议要求。

办理材料

RN 36 第3条(为取得临时签证而作的事先居留授权分析)规定:

已建成不动产(第2条 a):

  • 不动产总登记(Registro Geral do Imóvel),证明投资人所有权且无负担/抵押等;
  • 经巴西中央银行授权或登记的信贷机构声明,证明用于购置不动产的国际资金转移(RN 49/2024 修订表述)。

在建不动产(第2条 b):

  • 经登记的买卖预约合同;
  • 央行授权/登记机构关于国际资金转移(购置或预约合同定金)的声明;
  • 依法签发的施工许可(Alvará de Construção);
  • 经登记的开发备忘录(Memorial de Incorporação)。

此外须提交 RN 01/2017(经 RN 51/2025 等修订)第1条所列、适用于该请求的程序文件,其中包括(“当适用时”):居留授权申请表(附件一)并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签署;有效旅行证件或其他证明身份与国籍的文件;经公证认证并由宣誓翻译译成葡语的亲属关系证明(若旅行证件已载明则可免);法人/自然人主体文件与 CNPJ/CPF;代理委托书(如有);联邦收款单(GRU)及缴费证明;近五年居住地刑事证明;近五年无刑事记录的法律责任声明等。RN 01 写明:为核发部分临时签证所需的事先居留授权,第 III、X、XI 项等可予免除,其他文件亦可能依具体决议例外免除。

四年期满申请不定期限时(RN 36 第5条):在适用范围内提交第3条文件以证明仍维持第2条投资条件;国家移民登记证(CRNM)复印件;临时居留期间居住地刑事证明或同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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