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技术提名永久签证(Subclass 190)

签证类型简介

Subclass 190(Skilled—Nominated)是《1994年移民法规》附表1第1138项所定 Skilled—Nominated (Permanent) (Class SN) 签证下的永久签证。附表2第190.511条:签证为永久签证,持有人自获签之日起五年内可前往并进入澳大利亚。获签时人在境外的,须在部长指定日期前首次入境;随行申请人可能被附加 8515 条件(第190.611条)。

内政部签证说明页 immi.homeaffairs.gov.au 的 190 列表 在 2026-10-03 返回 Access Denied,在线邀请系统的操作画面、现行职业清单文书和英语考试分数线未能从该页抄录。下列条件与收费取自联邦法规登记册所载、汇编日为 2026年7月1日 的 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Compilation No. 288,含修订 F2026L00733、F2026L00874、F2026L00876)。

申请条件

附表1第1138项第(4)款:拟满足主申请人标准者,在获邀时须同时符合:

  • 部长已书面邀请其申请 Subclass 190,且在邀请载明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 获邀时未满45岁;
  • 提名一项技术职业:该职业在获邀时为部长书面文书指定的技术职业,且与邀请书指定的职业一致;申请人并在申请中声明,其技能已由该职业的相关评估机构评为适合,且该评估不是为 Subclass 485(Temporary Graduate)所作;
  • 由州或领地政府机构提名。

附表2第190.21条在作出决定时审查,要点包括:

  • 确曾获书面邀请(190.211);
  • 获邀时,相关评估机构已将其技能评为适合所提名职业;评估不是为 485 签证所作;若评估写明有效期且该期限不晚于评估日起三年届满,则获邀时期限尚未结束;若无此款适用,则自评估日起未超过三年(190.212)。在澳大利亚以学生签证就读并据以评估的学历,须来自注册课程;
  • 获邀时具备 competent English(190.213)。第1.15C条把它定义为:在获邀前三年内参加部长文书指定的语言考试并达到文书指定分数,或持有文书指定类别的护照。考试名称和分数不在法规正文,本文不填写雅思或其他分数;
  • 依《1958年移民法》点数制度计算的分数,不低于邀请书写明的分数,且不低于该制度的 qualifying score(190.214)。及格分由部长按法第96条以文书另行订定,第1138项未印出具体分数;
  • 提名的州或领地政府机构尚未撤回提名(190.215);
  • 若申请时持有或最后持有的实质签证是 Subclass 491 或 494,则申请时须已持有该签证至少三年,除非属于第190.215A条第(2)款文书规定的情形;
  • 主申请人须符合公共利益标准 4001、4002、4003、4004、4005、4010、4020、4021;申请时已满18岁者另须符合 4019。随行家庭成员另有 4001 等及特殊返回标准 5001、5002、5010。家庭暴力的例外在第190.216、190.311条,不在此缩写。

点数按第2.26AC条及附表6D计算:每一部分只取最高一项。与 190 直接相关的州或领地提名(6D121)为 5分,且以获邀申请 190、提名未被撤回为前提。同表其他部分(获邀时点计算)包括:年龄 18至未满25岁 25分、25至未满33岁 30分、33至未满40岁 25分、40至未满45岁 15分;superior English 20分、proficient English 10分;境外技术职业或紧密相关职业工作,获邀前十年内累计至少36/60/96个月为 5/10/15分;在澳同类工作累计至少12/36/60/96个月为 5/10/15/20分;境内外工作分合计超过20分时,改按第6D.5部分给20分、不再重复给境内外分;澳大利亚 professional year 5分;博士20分、学士及以上15分、文凭或技工资格或评估机构认可资格10分;指定领域的研究型硕士或博士(specialist educational qualification)另10分;满足澳大利亚学习要求5分;指定社区语言5分;在指定偏远地区完成非远程学习并居住5分;配偶或同居伴侣同类别随行且符合年龄、职业评估与 competent English 为10分,无配偶或配偶为澳公民/永久居民为10分,随行配偶仅有 competent English 为5分。competent、proficient、superior 的考试分数均指向部长文书,不在附表6D。

人可在境内或境外获签,但不得处于入境检查中(190.411)。人在境内提出申请时,须持有实质签证,或 Bridging A(010)、Bridging B(020)、Bridging C(030)。家庭成员可与主申请人同时合并申请。申请表格、提交地点与方式,由部长按第2.07条第(5)款所作文书指定,第1138项没有印出表格编号。

办理材料

法规没有一份名为「材料清单」的附件。由上述条款可以确定申请时必须能够证明的事项如下;内政部网页上的上传清单本次无法打开,故不增列法规没有写的表格号码或公证要求:

  • 书面邀请,以及在邀请期限内提出的申请;
  • 州或领地政府机构的提名,且至决定时未被撤回;
  • 所提名职业属于获邀时有效的部长职业文书,并与邀请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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